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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甘泉****村,现住陕西省延安市****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7日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邻居被害人延某某在延安市宝某某柳林镇**安置小区l号楼门面房前,因安装门头广告架子的“位置”问题发生争执,进而互殴,被害人延某某在被告人马某某胸部推了几下、并打了一拳。被告人马某某用一只手抓住延某某的头发,用另一只手抱住延某某的头将其按到在地上,同时用膝盖在延某某胸部位置乱顶,后被马某某的妻子王某某拉开,被害人延某某住院治疗。经延安市人民医院诊断,延某某左侧第6、7肋骨骨折。2019年9月19日经延安市宝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宝)公(司法)鉴(法医)字【2019】71号文书鉴定,延某某胸部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聪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宝塔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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