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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6********,回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B****3的小型轿车,从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往**园方向行驶,行驶至西航路**酒店门口时与胡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贵G****8的车辆发生碰撞。后公安民警接马某某报警后赶赴现场将马某某带回接受调查,马某某如实向民警交待其喝酒的情况及事故发生经过。经鉴定马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1.92mg/100ml。案发后马某某承担胡某某受损车辆修复费用并赔偿其人民币2600元,胡某某出具谅解书自愿谅解马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前科查询情况、归案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据;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碰撞他人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萌

2020年3月12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六枝特区**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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