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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公开版)_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58********,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大厦**楼。于2019年8月29日被成都市看守所临时寄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04年至2009年期间,马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决)在经营鹤壁市汇丰纸业有限公司过程中,以支付“高息”的方式向他人借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经查,马某某伙同张某某非法吸收孙某某、吴某某等15人存款共计312.171万元。

二、持有假币罪

2012年4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孙某某提供的从张某某、马某某夫妇家里发现的百元面值的美钞75张,共计7500美元。经鉴定75张美钞均系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借条、借款协议、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孙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大伟

(院印)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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