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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从事手机维修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怀集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怀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高某婵是工友,2019年1月29日至2月1日,被告人通过其之前知道的被害人高某婵的微信账号登录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登录被害人高某婵的微信账号并分七次转走被害人高某婵微信账号里的金额共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归案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八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丁杰

(院印)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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