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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91********,回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村委**号。2019年11月6日,因本案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间,被告人马某某以拆卖毒品零包的方式,分7次将62颗共计重约6.2克的毒品“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高某某等人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间,被告人马建明在**镇**庄路口、**镇***路口一酒店旁、***路口对面分4次将32颗重约3.2克的毒品“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高某某吸食;

2、2019年7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在**镇**庄路口1次将10颗重约1克的毒品“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高某某吸食;

3、2019年7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在**镇**村**路一宾馆旁分2次将20颗重约2克的毒品“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吸毒人员拆卖毒品“小麻”,数量累计达6.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庆玲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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