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11974********,汉族,文盲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新野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 2018年6月2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7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邓州市焦柳铁路夏集段附近以夜间照明行猎方式猎捕青蛙。经过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猎捕的46只黑斑蛙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照片,到案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管制三到六个月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芳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