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2119********10,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布尔津县窝依莫克镇强吐别克村*组**号,住新疆布尔津县团结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布尔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布尔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3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13时46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新H1715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布尔津县五彩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喀纳斯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被害人阿某某饮酒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阿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乘二轮机动车人员艾某某受轻微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马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阿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阿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3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阿勒泰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阿勒泰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证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疆正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布尔津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布尔津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轻微伤,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积极联系巡逻民警,拨打急救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喜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疆布尔津县团结小区(小二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证据2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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