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住兴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住兴平市**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住兴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住兴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住兴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袁某某、张某乙、马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袁某某、张某乙、马某乙来到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区花园小区,马某甲、张某甲、袁某某、张某乙四人到徐某某家中索要赌债,马某乙在楼下等候。在索要赌债的过程中,马某甲、张某甲、袁某某、张某乙与徐某某、赵凡、李阳、王某甲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导致徐某某、李阳、王某甲、赵凡四人受伤。在打架的过程中,张某乙、袁某某分别向在楼下等候的马某乙打电话、发短信求助,马某乙接到求助后便拿电警棍和兵工铲准备上楼帮忙,在电梯口遇见了张某乙,马某乙便将其携带的兵工铲交给张某乙,后两人来到徐某某家中,发现徐某某等人已经受伤。徐某某告诉马某甲等人自己已经报警,马某甲、张某甲、袁某某、张某乙、马某乙方才离开现场。经兴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王某甲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李阳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赵凡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马某甲于2019年4月2日向兴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张某甲于2019年4月10日向兴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拘留通知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丙、王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王某甲等人陈述;4.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袁某某、张某乙、马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徐某某等人损伤程度鉴定书;6.王某甲、李阳等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当天电梯内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袁某某、张某乙、马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袁某某、张某乙、马某乙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袁某某、张某乙、马某乙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徒刑二年九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锋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袁某某、张某乙、马某乙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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