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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日两次退回睢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睢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马某甲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6.68万元购买一辆证件手续不全的白色东风悦达起亚K5汽车,2018年7月3日,经过技术参数比对,被告人马某甲持有的白色悦达起亚K5汽车与车便利公司被诈骗的汽车技术参数吻合,该车系河南车便利汽车租赁公司被诈骗车辆。经价格鉴定,涉案车辆价值163125元。

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归案情况、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马某甲提供的车辆债权转让合同、车便利公司以租代购合同、河南车便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梁某某、马某乙、蒋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峰

(院印)

2020年4月29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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