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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顺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61959********,汉族,文盲,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号,捕前住本村。因犯盗窃罪,于1980年5月13日被顺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10月5日被顺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1990年3月14日被顺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2月9日被顺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29日被顺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3日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因盗窃,于2014年6月25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2015年2月11日被顺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盗窃,2019年12 月2日被顺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凌晨2时许,在顺平县**镇**村马磊家房屋后面的墙根底下,被告人马某伙同“**”(身份不详,未到案)盗窃谭某某一辆红色宗申牌汽油三轮车后,并以400元的价格卖到**村马某某废品站内,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汽油摩托三轮车价值16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冉文峰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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