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11号
被告人骆某某,曾用名骆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64********,壮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田林县旧州**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8日被田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于2015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由田林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骆某某和姚某某等人在田林县第一小学校门旁打扑克牌,被害人某某乙站在姚某某后面,教姚某某打牌。被告人骆某某叫某某乙不要教姚某某打牌,但是某某乙不理会。被告人骆某某恼火就和被害人某某乙发生口角。之后,被告人骆某某就起来用拳头殴打某某乙头部等,两人互相用拳头打对方,被告人骆某某把某某乙推到停放在旁边的摩托车,压到摩托车上,摩托车也被推倒在地上,直到在场的人来劝解双方才停下来,造成某某乙手部、前额头皮受伤。2019年6月17日,田林县公安局鉴定,某某乙左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7月31日,百色市公安局鉴定,某某乙人体损伤程度最高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疾病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农班勇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11号
被告人骆某某,曾用名某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64********,壮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田林县旧州**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8日被田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于2015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由田林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骆某某和姚某某等人在田林县第一小学校门旁打扑克牌,被害人某某乙站在姚某某后面,教姚某某打牌。被告人骆某某叫某某乙不要教姚某某打牌,但是某某乙不理会。被告人骆某某恼火就和被害人某某乙发生口角。之后,被告人骆某某就起来用拳头殴打某某乙头部等,两人互相用拳头打对方,被告人骆某某把某某乙推到停放在旁边的摩托车,压到摩托车上,摩托车也被推倒在地上,直到在场的人来劝解双方才停下来,造成某某乙手部、前额头皮受伤。2019年6月17日,田林县公安局鉴定,某某乙左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7月31日,百色市公安局鉴定,某某乙人体损伤程度最高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疾病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农班勇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骆卜飘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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