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焦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联系被告人高健要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高健电话转告胡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把毒品放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后面新楼盘的一个无人使用的地下车库里,再告诉高健藏匿毒品的地方,随后高健转告焦某某放毒品的地方,让焦某某去拿。焦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高健共计人民币2180元,高健于当天转账给胡某某共计人民币2180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高健将从焦某某处收到的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200元转给胡某某。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高健将从焦某某处收到的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2370元转给胡某某。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高健将从焦某某处收到的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600元转给胡某某。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高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前科材料;
2. 证人焦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高健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健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多次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高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梦翔
附:1.被告人高健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和主要证据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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