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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高健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高健,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江西省**中心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号。因吸毒,2017年2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8 年7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焦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联系被告人高健要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高健电话转告胡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把毒品放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后面新楼盘的一个无人使用的地下车库里,再告诉高健藏匿毒品的地方,随后高健转告焦某某放毒品的地方,让焦某某去拿。焦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高健共计人民币2180元,高健于当天转账给胡某某共计人民币2180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高健将从焦某某处收到的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200元转给胡某某。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高健将从焦某某处收到的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2370元转给胡某某。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高健将从焦某某处收到的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600元转给胡某某。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高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前科材料;

2.​ 证人焦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高健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健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多次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高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梦翔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高健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和主要证据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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