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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高某某、朱某某等2人贩毒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诉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韩城市**镇**村*组,农民。2016年7月13日因吸毒被韩城市公安局处以十五日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7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河北省磁县公安局处以下十五日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4月26日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韩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小学文化程度,家住韩城市**路**村*组,农民。2016年10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韩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为了以贩养吸,自2019年8月中旬以来,先后5次以每包500元左右价格通过高某甲(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六包,每包0.4克左右,从每包中抽出少许冰毒用于自己吸食,然后将剩余部分以每包500元的价格贩卖于被告人朱某某,贩卖毒品共计2克左右。

被告人朱某某为非法牟利,以每包500元价格从被告人高某某处购买冰毒5包,每包0.4,克左右,共计2克左右,然后又以每包600元的价格转手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非法获利500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2019年8月29日16时左右,被告人朱某某以500元价格从高某某处购买冰毒一包,随后又以600元的价格在本市新城区**小区*单元*楼*户居住的刘某某家贩卖,刘某某将该包毒品分成两包时被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疑似毒品物两小包(净重0.42克),毒资300元。经鉴定,该两小包疑似毒品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被告人高某某、朱某某贩卖冰毒均为6次,贩卖冰毒均为2.4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3年至4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4年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同时对被告人朱某某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洪波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1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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