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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日照市东港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鲁L5****号牌小汽车沿日照市东港区东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近兴海路路口处,与行人孙某某相撞,致其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雪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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