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5112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镇***社区*****。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鲁Q7145R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牌号为鲁QQ959挂“华骏”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沿205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1501公里400米处(泾县榔树口红绿灯路口往北路段),刮撞同向前方推行“金狮”牌人力自行车的被害人丁斌,致丁斌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立即下车查看被害人丁某某的伤情,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留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到达,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丁某某无责任。被害人丁某某的死因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造成的死亡。

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在保险赔付基础上另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驶证、驾驶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泾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

6.泾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胡倩茹

2021年3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