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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经商住沧州市运河区****小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9年9月3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办理沧州**公司汽车业务时,多次伪造机动车登记证,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高某某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共计55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办案说明、情况说明、到案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夏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立坤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卷宗十一册、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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