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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10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阳区**巷**排**号,打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S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榆阳区榆麻路5KM+10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0.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艳霞

殷壮壮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电话:13992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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