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晚,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白色二轮摩托车从韩城市金城区马道巷行驶至芝阳派出所门前,摇晃拍打派出所大门,值班民警查看情况时发现高某某有酒味,随将其带至值班室并给交警大队芝川中队报警,交警队民警对高某某做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44mg/100ml,经对高某某血液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韩煜
附:
1.被告人现住韩城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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