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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19〕551号 

  被告人高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97********,汉族,务工,山西省临*人,住山西省********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6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高某在玩网络游戏“问道”时认识了游戏玩家申某某,申某某向高某提出购买其游戏装备、由高某帮忙升级游戏人物等,并通过微信向高某累计支付报酬14280元人民币,高某在收到申某某微信转账14280元后,将申某某微信删除,并未给申某某购买游戏装备、升级游戏人物。案发后高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电子证据;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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