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冬,被告人高某某在他人地里采摘的罂粟(俗称大烟)种子,回到家中后撒播在自家菜园子里。 2019年3月26日上午被民权县公安局民警巡查发现,经清点共1536株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供述;证人周某某证言;现场检查笔录;书证: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视听资料:铲除罂粟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花梅
检察员:田东风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视听资料:光盘3张(铲除大烟、讯问同步录像、电子文档光盘各1张);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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