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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魏某某、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一案)(公开版)_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魏某某,绰号“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初中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广昌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2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三某某”,男,19******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初中肄业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昌县******小组**现住广昌县****公寓****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1012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l7年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刘某甲在广昌县**镇**村**小组**号、**镇**村**饭店、**镇**村**小组**号魏某某家等处开设赌场,多次聚集张某某、刘某乙、刘某丙、陈某某、章某某等十余人赌博。赌场主要由魏某某、刘某甲负责组织他人赌博、联系场所、洗牌等,魏某某安排魏世平在赌场做事,赌场按一定比例对庄家抽取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的红利,非法获利4万余元。刘某甲在赌场放高利贷,非法获利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刘某甲并在赌场中放贷,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情节。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霞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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