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91********,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射洪县**乡**村。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6********,汉族,专科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到五华县**镇**号电房盗得铜排6根共约200斤,在现场用切割机分解后卖至附近的废品回收店,共得款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各分得2000元。经核定,被盗铜排约价值人民币5126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并得到谅解。
2020年 11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独自一人到五华县**镇****工地准备实施盗窃时被群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书证;6.物证;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炯龙
检察官助理 黄法灵 202 0年12 月4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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