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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街道**村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9日,被告人魏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车牌号为粤K1****二轮摩托车从广州方向沿G325往湛江方向行驶,4时许行驶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大道**门口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车牌号豫R4****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11.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健娣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暂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街道**村园,手机号码:1343290****、15119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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