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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子长县院刑事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月**日,身份证号:610623196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镇**村,现住子长市**小区**楼**楼**间房**,个体。2001年5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子长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依法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

本案由子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腊月至2014年正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在子长市**房**内(*号楼一单元302室)开设赌场,参赌人员有王某某,秦某甲,秦某乙,郑某某,郝某,白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赌博的方式分为打麻将,挖坑,打麻将的赌注为三百元至伍佰元,挖坑的赌注为伍佰元,魏某某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赌具,赌资等,累计赌资达三十万元以上,抽头渔利达十二,三万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各个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魏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怀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46页。

3.另附释放证明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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