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魏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莒南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31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魏某某在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中认识被害人张某某、牛某甲、牛某乙、高某某,被告人魏某某谎称自己单身,以与被害人结交男女朋友为名,虚构生病、还房贷、妹妹上学等事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2.9万余元、被害人牛某甲人民币1.7万余元、被害人牛某乙人民币0.3万余元、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3.3万余元,共计人民币18.3万余元。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魏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魏某某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QQ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抓获经过;(2)收据、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诈骗作案,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费雪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莒南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