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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鲁某某、丁某1、丁某2、米某滥伐林木案件)(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罪于****年**月**日被**县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24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小学文化,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24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初中文化,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20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小学文化,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24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丁**、丁**、米*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鲁**、丁**、丁**、米*,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县**公安局接到**县公安局**镇派出所转警称:有人在**县**镇**村*庄组因葬坟发生打架,在处置时发现有涉林违法行为。**县**公安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县**镇**村*庄组*庄前坡砍伐自己山坡上的树木以及伙同被告人丁**、丁**、米*在**县**镇**村*庄组*庄前坡购买并砍伐梁**山坡上的树木。经**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鉴定:鲁**砍伐自己山坡上的林木折合立木蓄积14. 5641立方米;鲁**、丁**、丁**、米*砍伐梁**山坡上的林木折合立木蓄积24. 7154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鲁**砍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共计39.2795立方米;被告人丁**、丁**、米*砍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24.715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鲁**、丁**、丁**、米*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被告人鲁**、丁**、丁**、米*的供述;

3、南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出具的调查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丁**、丁**、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丁**、丁**、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丁**、米*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江禹伸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鲁**、丁**、丁**、米*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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