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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6********,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乡田坝村民委员会田坝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鲁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大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17时50分许,行驶至喷水池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机动车属性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2.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违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晶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3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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