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鲁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93********,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乡**村**屯,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4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鲁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晚上11点多,在歌厅和王某某喝完酒以后,鲁某某驾驶没有车灯的三轮车回家,同行的汉某某开车拉载王某某给鲁某某照亮领路,行驶到镇赉县**林场房后一个砖垛处时,与对向行驶的开着车灯的驾驶摩托车的高某某相遇,鲁某某为躲避对方车灯的照射被挤靠在了砖垛处,鲁某某腿部被夹继而生气和高某某发生争吵,高某某准备离开时,鲁某某随手在砖垛里拿起半块砖头拍打在高某某后脑上,高某某倒地未起,鲁某某被汉某某拉上车送回家。案发后,鲁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高某某损失人民币1.2万元,鲁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砖头;2.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协议书、住院收费票据、出院诊断书;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王某某、汉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系自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喜柱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乡**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式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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