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村,现住址同上。2019年7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9年12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2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鲁某某独自进入汉台区**东路**小区内,发现被害人田某某的一辆黑色“绿源”牌电动车未锁地锁,便产生盗窃念头。被告人鲁某某趁四周无人注意,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电动车前脸车盖卸开,用打火机将电线外皮烧化,将铜线联结遂驾驶被盗电动车离开现场。后行至汉台区**镇**路口处,遇一名骑三轮车收废旧流动摊贩,鲁某某遂将被盗电动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用于日常吃喝。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动车的价值3135元。
二、2019年6月27日6时许,被告人鲁某某独自进入汉台区**东路**小区内,发现被害人苏某某停放的一辆黄色“雅迪”牌电动车未锁地锁,便产生盗窃念头。被告人鲁某某趁四周无人注意,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电动车的前脸车盖卸开,用打火机将电线外皮烧化,将铜线联结遂驾驶被盗电动车离开现场。后行至汉台区**镇**路口处,遇一名三轮车收废旧流动摊贩,鲁某某遂将被盗电动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用于日常吃喝。因被盗电动车购车资料不齐,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认定价值。
三、2019年6月30日8时许,被告人鲁某某独自进入汉台区**东路**小区内,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未锁地锁,便产生盗窃念头。被告人鲁某某趁四周无人注意,拿出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电动车前脸车盖卸开,又用打火机将电线外皮烧化,将铜线联结遂驾驶被盗电动车离开现场。后行至汉台区**镇***路口处,遇一名三轮车收废旧流动摊贩,鲁某某遂将被盗电动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用于日常吃喝。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动车的价值600元。
四、2019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鲁某某独自进入汉台区马东路**小区内,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新日”牌电动车未锁地锁,便产生盗窃念头。被告人鲁某某趁四周无人注意,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电动车的前脸车盖卸开,又用打火机将电线外皮烧化,将铜线联结遂驾驶被盗电动车离开现场。后行至汉台区**镇**路口处,遇一名三轮车收废旧流动摊贩,鲁某某遂将被盗电动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用于日常吃喝。因被盗电动车购车资料不齐,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认定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鲁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且为累犯;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翼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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