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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鲁某某等4人偷越国境案)(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性,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6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现住陇川县**镇**路**房。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傣族,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6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住陇川县**镇**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陇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5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景颇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11963********,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镇**小区**号,现住陇川县**镇街道**小区**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陇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5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95********,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梁河县**镇**路**号,现住陇川县**镇**街**栋**单元**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2月18被陇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5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金某某、邹某某、李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金某某、邹某某、李某某驾驶摩托车一起从陇川县拉勐通道至拉影方向3.88公里处国防路旁便道出境到缅甸迈扎央商谈接手当铺事宜,当日17时许,四人一起从原出境便道返回中国境内。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鲁某某、金某某、李某某驾驶摩托车一起从陇川县拉勐通道至拉影方向3.88公里处国防路旁便道出境到缅甸迈扎央接手当铺,之后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从原出境便道返回中国境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被告人鲁某某、金某某、邹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金某某、邹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金某某、邹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鲁某某、金某某、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恩周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陇川县**镇**路**房;

被告人金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陇川县**镇**组**号;

被告人邹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陇川县**镇街道**小区**号;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陇川县**镇**街**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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