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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鲍某某、张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鲍某某,绰号鲍**,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70********,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繁昌县**镇**路**号。2003年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2005年因赌博被拘役四个月;2006年因赌博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处罚;2016年因赌博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三百元;2017年1月因赌博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三百元;2019年1月因赌博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绰号张**,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繁昌县**镇**巷**号。2019年2月因赌博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鲍某某为了非法获利,伙同被告人张某分别在**镇**鲍某某家中、**镇**钱**家的废弃房屋内、**镇**小区程某某家中、**镇**水泥厂附近的废弃猪场内、**镇***附近鱼塘边的废弃房屋内等地摆赌。鲍某某先后邀集参赌人员王某某、赵某某、毕某某二十余人到赌场上,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张某负责抽头获利,事后鲍某某支付给张某每场两百元的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鲍某某、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毕某某二十八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提取微信交易记录等检查笔录;

4.书证: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人口信息及前科劣迹查询情况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20余人参与赌博,被告人张某在赌场为其抽头,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鲍某某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六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人民币2000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峻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羁押在芜湖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现住安徽省繁昌县**镇**巷**号,联系电话: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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