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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鲍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40224********291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青阳县户籍地及住址:青阳县********。被告人鲍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鲍某某酒后驾驶皖R*****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青阳县城庙前路徽乡土菜馆出发,沿庙前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青阳县城木镇路商业广场路段时,先后碰撞徐某某驾驶的赣H*****(临时)号小型轿车、行人李某甲,致两车受损,李某甲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甲妻子梅某某拽住鲍某某,阻止其离开,徐某某报警。青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至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鲍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遂将鲍某某带至青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200mg/100ml。随后,交警将鲍某某带至青阳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2份。

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鲍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8.5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安徽省青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头部损伤属轻伤一级,胸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经青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鲍某某负事故全责。

被告人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李某甲医疗费1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照片及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查询记录、人口信息表、青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鲍某某负事故全责,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方玲

2020年4月7

附:1.被告人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青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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