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麦某,男,维吾尔族,1994年3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11994032****,初中文化,群众,职业:厨师,户籍所在地:喀什市**乡**村**组**号, 2020年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0日被我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喀什市看守所。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1:18许时,被告人麦某驾驶自己的新****牌照号汽车在喀什市迎宾大道**镇1村前路段往北南方向行使,到人行道交叉口时跟往西东方向行走过马路的阿某相撞,使被告人麦某驾驶的新****牌照号汽车失去控制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后停止,撞上的道路护栏碰到董某往西南方向行使的新Q****牌照号汽车,使新Q****牌照号汽车失去控制撞上正准备过马路的热某和阿某,被告人麦某撞翻的道路护栏小块碰到了王某往西南方向驾驶的新Q****牌照号汽车。事故导致阿某当场死亡,造成热某和阿某不同程度的受伤,使董峰的新Q****牌照号汽车和王某的新Q****牌照号汽车有不同程度损害。
喀什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死者)阿某符合生前机动车撞击造成右侧多发助骨骨折导致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经喀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研究决定,被告人麦某在此次交通肇事中负全部责任,被害人阿某、热某、阿某、董某、王某不承担责任的事故认定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结论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人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麦某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力亚尔·麦麦提
艾尼完·艾买尔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喀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 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3.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赔偿部分未达成一致,被害人有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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