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麦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72********,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市**乡**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持有A2型驾驶证,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4月18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18:00时许,被告人麦某在**小区前一商店内跟朋友一起喝伊犁老窖酒,20时30分,犯罪嫌疑人麦某离开商店驾驶新M*****牌照号、黑色、本田牌轿车轿车,沿**路行驶至**路**南区200米时,与一辆三轮电动车相撞后被附近便民警务站当日执勤人员检查发现酒后驾驶行为,移交给交警处理。
被告人麦某血液样品检出188.1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迪力·艾海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人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麦某二个月十五天至三个月十五天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依力亚尔·麦麦提
姑丽加玛丽·米吉提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 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