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山二区检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麦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村**号(以上为自报)。2020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麦某甲醉酒后驾驶粤HZ****号两轮普通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麦某乙),行驶至我市小榄镇**对开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某某九停放在路边的粤Y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被告人麦某甲受伤。随后,被告人麦某甲在小榄人民医院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麦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89.1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麦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后,被告人麦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九人民币7500元,取得谅解;与被害人麦某乙达成调解协议,互不追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欣欣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587607****)。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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