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麦某某盗窃案件)(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92********,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住乃则尔巴格镇古勒巴格村*****号,有前科(2012年2月4日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3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12日被喀什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图某某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第一次:被告人麦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早晨北京时间22:30左右,在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11村小学门口停放在被害人阿某某间隔时2720元金首饰和400元现金偷走了。

第二次: 被告人麦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早晨北京时间00:30左右,在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2村3组3号家门口,从被害人图某某的电动车方向盘下面放东西的地方偷走了一部价值300元的VIVO牌Y37型号的手机。 偷走了250元现金和图某某名义上的有身份证的红色钱包,把现金花光了。 破案后,手机通过犯罪嫌疑人麦某某追回,归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涉嫌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大或者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麦某某是认罪态度好,赃物已追回,结合以上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判处8个月至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范围内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月日古丽·克力木

       米日班·库来西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起诉书副本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