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赣C*****小轿车从高安市**路由南向北行驶,途径高安市**路与**路交汇路段,被交警拦下检查,对其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的结果为111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高安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所送检的黄某血样(抗凝管编号:C91535036)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红霞
(院印)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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