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镇**村,住辉县市**小区。因赌博,2013年11月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镇**村,住辉县市**镇**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镇**村,住辉县市**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镇**村,住辉县市**小区**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镇**巷,住辉县市**商贸城。因为赌博提供条件,2017年7月1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白某某、杨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白某某在辉县市**小区南门东租赁一民房,而后,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白某某、杨某某、 黄某某在租赁的民房内利用自动麻将机开设赌场,在赌场内先后设置三台麻将机,组织多名人员进行赌博,参赌人员向被告人购买IC智能卡刷卡赌博。五被告人组建“三人行”微信群,每天将赌场渔利情况报账,刘某某、朱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将渔利分赃。经查,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白某某、杨某某、黄某某自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21日累计抽头渔利35400元。
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麻将机、智能IC卡等物证;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到案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郭某乙、贾某某、王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白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白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白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白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白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在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锁成
检察员:户天娇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辉县市**镇**小区;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辉县市**镇**村;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辉县市**镇**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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