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无前科。
薛某某,女性,1980年6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丰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薛某某于2011年11月因诈骗罪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薛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薛某某共同出资人民3000元由黄某某向余德溪租住广丰区十五岭山某民房用于从事卖淫活动使用。后黄某某、薛某某陆续容留范某某、陈某某两名卖淫女在该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黄某某、薛某某为范某某、陈某某提供饮食和住宿,并与范某某、陈某某约定好四、六分成,由范某某、陈某某在收取嫖资后将钱款发至由黄某某建立的名为“姐妹群”的微信群中,后由薛某某或黄某某接收。黄某某、薛某某还为范某某、陈某某从事卖淫活动望风,当范某某、陈某某卖淫结束后,其会在“姐妹群”中询问是否可以出去,待收到黄某某或薛某某的回复后,两人才开门出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复印件、宏昌宾馆住宿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陈某某、余某某证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一份;6、视听资料:光盘九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薛某某租住房子容留范某某、陈某某两名卖淫女在其承租的房子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为卖淫女提供食宿,嫖资与卖淫女按四、六分成,其两人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薛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薛某某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能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薛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明伟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薛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九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从宽制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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