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82********,土家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4********,壮族,小学毕业,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5日13时许,因工地未及时结算工钱,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叶某(已判决)、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商丘市睢阳区**小区工地**部内的物品砸坏。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76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受案登记表、前科证明、现场视频截图照片、商丘市睢阳区**小区**项目部被砸现场照片、产品鉴定报告书、商丘**小区模型制作证明、何某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收入交易明细、**工地1楼、2楼工人工资表、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书、(2018)豫14刑终523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袁某、叶某、何某甲、欧某某、何乙、何丙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商睢阳价认字【2017】047号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叶某辨认笔录、袁某辨认笔录、何某某辨认笔录、欧某某辨认笔录、何某乙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系共同犯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乔凤梅
检察员:韩卫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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