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6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淅川县大石桥乡石燕岭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9月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淅川县上集镇大坪村。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淅川县大石桥乡石燕岭村。因涉嫌伪证罪,2019年4月2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淅川县大石桥乡石燕岭村四组老屋沟山上非法开采钙粉石。经淅川县国土资源局两次行政处罚,黄某某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淅川县荆紫关镇石槽沟村大沟山坡处非法开采红石头。因矿上使用爆炸物被查获,黄某某为躲避法律追究,寻找已去世的人替其顶罪。2018年11月份,黄某某给被告人刘某某一万元,指使刘某某和被告人黄某甲作伪证称已去世的刘某青曾在淅川县荆紫关镇石槽沟村的矿上干活。黄某某在侦查机关调查时称该矿山的是实际所有人为刘某青,黑火药系刘某青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黄某乙、刘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采用贿买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适用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桂琴
王 昊
2019年12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9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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