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交通肇事案件)(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号,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3年10月18日考验期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26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闽E*****号小型轿车(搭载蔡某某),自漳浦县古雷镇新港城“国际港湾KTV”沿省道漳东线往漳浦县霞美镇方向行驶,至漳东线霞美镇山岭村路段,因未注意前方车辆情况,与前方同向许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其当场死亡,两车局部受损。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某、蔡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许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颈部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

肇事后,被告人黄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方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许某某家属人民币100万元,并取得其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闽南、达通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巧玲

检察员:叶婷婷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款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第二款 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