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于**省**县,公民身份号码:413025************,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省**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叶品文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2时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FKV50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国道****(**市**镇****)路段,碰撞前方从右往左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周X娜,造成车辆损坏、周X娜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其已支付5万元丧葬费及赔偿5万元给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2.证人刘X琴、邝X晖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
6.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润燕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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