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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98********,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镇**居委会**巷**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F****号小型轿车由广东省乐昌市北乡镇往九峰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乐昌市S249线93KM 10M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由蓝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男装二轮摩托车,造成蓝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肇事后,被告人黄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又驾车返回事故现场,向现场民警投案自首。经乐昌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蓝某某不承担责任。经广东公廉司法鉴定所鉴定,蓝某某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波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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