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六安市金安区**村**组。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六安市裕安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道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该道由西向东直行的储某某驾驶的皖N*****号大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轿车乘坐人胡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在事故中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储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敏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5647****;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册、光盘贰张(电子卷宗、行车记录仪、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各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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