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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6********,汉族,高中肄业,务农,出生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其鲁******“帝豪”牌小型轿车并搭载李某某、孙某某二人,由西向东行驶至331省道**路段时,与在前方顺行的姚某某驾驶的鲁******/皖*****挂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孙某某和被告人黄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在事故现场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姚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李广明、孙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鲁******/皖*****挂号重型半挂车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要求。

被告人黄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8日与李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给付法定赔偿范围以外的生活补助共计17万元,1月17日与孙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7000元,李某某近亲属、孙某某均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姚某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驾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岳彬彬

检察官助理  张  帅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885384****。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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