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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5日将本案移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黄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的一辆摩托车(车牌号:粤VVE****)载着被害人王某某行驶至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公园前路段时,因黄某某驾驶不慎碰撞到路段中间隔离花圃,造成黄某某、王某某摔倒致不同程度受伤,后黄某某、王某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王某某符合遭受钝性外伤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粤VVE****摩托车1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黄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经济赔偿凭证等;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旭群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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