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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66********,汉族,高中,农民,户籍地五莲县某某镇某某村山东省五莲县某某镇某某村**号,现住五莲县某某镇某某村山东省五莲县某某镇某某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晚上6点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鲁******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街**镇国博石材厂门口处与乔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致使自己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4.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乔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衍波

检察官助理:赵丽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五莲县某某镇某某村五莲县某某镇某某村**号,联系电话:134683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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