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河源临04592号牌电动车行驶至G205国道小江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黄某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动自行车临时行驶证、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呼气照片、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俞红英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电话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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