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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820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8月19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龙门县**村其妹妹家中吃饭喝酒。当晚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其本人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龙门县**村往**管理区方向行驶。途经龙门县**路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

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黄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梦晴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号,联系电话:15013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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