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9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龙门县**村其妹妹家中吃饭喝酒。当晚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其本人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龙门县**村往**管理区方向行驶。途经龙门县**路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
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黄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梦晴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号,联系电话:15013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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